受益人填写考虑不周导致以后产生纠纷

沃保整理
200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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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15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3日邓某因意外死亡。邓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4万元的债务。对此,邓某的父母要求领取15万元保险金。邓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则张某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4万元用于清偿好友刘某的债务;其余11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试分析,邓某父母的要求是否正确

案例:

  张某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15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3日邓某因意外死亡。邓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4万元的债务。对此,邓某的父母要求领取15万元保险金。邓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则张某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4万元用于清偿好友刘某的债务;其余11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试分析,邓某父母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

 

案例分析:

  ①邓某父母的要求不正确。

  ②因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同时,根据受益权的特点,一是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其它人不得剥夺、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二来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在本案例中,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5万元保险金,以4万元清偿邓某生前所欠债务,其余由交给邓某父母。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保险金应当全部给受益人,即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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