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孩子游黄山时意外坠崖身亡,保险公司以特别约定为由拒付高额赔款。12月8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理赔2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今年5月8日至29日,六安市居民李邦宏四次在人寿保险六安分公司为儿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吉祥卡两份和康宁终身保险两份,合计理赔额25万元。孩子出事后,六安分公司认为,小孩出事时未满18岁,而保单下方有“未成年人死亡时理赔以5万元为限”的特别约定;且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额的通知》中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因此最高只能理赔5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其条款均由保险公司预先拟定,被告在保险单下方设置了特别约定,但不显著,同时也没有投保人签字,被告无充分证据证实已明确告知原告该特别约定,导致投保人的知情权受侵。故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