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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没发现保险单所约定行驶区域从头年的“全国”改为了“广东”,市民陈女士在广西出车祸后遭保险公司拒赔。陈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但天河法院认为保单上已有明确的提示条款,保险公司已尽到提醒义务,遂驳回陈女士的诉请。陈女士上诉至广州市中院,中院于近日维持了一审判决。
2006年1月份,陈女士驾车在广西某县出车祸,撞死一行人,经当地交警部门调解,须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4万元。陈女士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则以涉保车辆超出保单约定的行驶区域为由拒绝赔偿。陈女士拿出该保险单细看,发现保险单所约定行驶区域从头年的“全国”改为了“广东”,自己续保时没注意。陈女士认为保险人未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遂将保险公司诉至天河区法院。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特别提示中均以合理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车辆的行驶区域,陈女士主张该条款无效没有依据,遂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