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临时工,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即便不构成工伤,雇佣方也往往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很多人以为“没签合同就不是员工”,但从法律角度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看的是实质,不是形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临时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什么情况下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指标包括:接受公司的管理和考勤、按月或按日规律领取报酬、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只要有这些实质特征,即使签的是《劳务合同》,法院也会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真实案例一:临聘驾驶员,受伤被认定工伤
2022年,吴某经朋友介绍到某工程公司开铲车,双方没签劳动合同。他在修理铲车时从车上摔下来骨折。公司辩称:“吴某是临时工,而且铲车驾驶员不是维修人员,修车不是本职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吴某为用人单位利益付出的实际劳动即构成工作原因,修理铲车是铲车作业的合理延伸,应认定为工伤。
真实案例二:日结工首日上班,摔成十级伤残
2023年,汪某通过微信群应聘日结工,上班第一天就在装卸货物时摔伤,造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发布招工信息的某甲公司和现场管理的某乙公司均需承担责任——甲公司作为雇主承担50%赔偿责任,乙公司作为现场管理者承担30%,汪某自负20%。最终汪某获赔超过17.7万元。
真实案例三:签订临时合同、不打卡,仍被认定为工伤
文昌某公司与小A签订了《临时劳动合同书》,约定日工资200元,平时不考勤打卡,公司也没给买工伤保险。小A在工作中被机器打伤,公司辩称“没签正式合同、没打卡,不算员工”。
法院认定:小A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合法有效,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待遇。
如果临时雇佣关系被认定为纯粹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真实案例四:召集装修工受伤,房主和包工头按比例担责
马某被临时叫去给孙某方的房屋做外墙抹灰,施工中从脚手架跌落,花去医疗费8.4万余元。法院认为,孙某方将工程交给无资质、无安全条件的自然人完成,存在选任过失,承担30%责任;姜某卫、张某伟作为临时合伙伙伴,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各承担15%责任;马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真实案例五:家政公司日结工受伤,公司被判赔偿
刘季通过朋友圈应聘某家政公司的日结工,日薪150元,第一天上班就在打扫卫生时滑倒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家政公司不能以“临时工”为由推卸赔偿责任。
真实案例六:70岁高龄临时工导致他人受伤,雇主担主责
李某雇佣70岁的马某(无从业经验)砌炭窑,马某在递砂浆桶时不慎将砂浆溅入谢某左眼,造成九级伤残。法院认定,李某选任高龄且无经验人员,对损害发生具有主要责任,承担70%赔偿责任,谢某自行承担30%。
构成工伤的话,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以成都某案为例,裱花师因骨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法院判决经营者支付20万余元工伤待遇。
不构成工伤(劳务关系)的话,赔偿项目同样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26年宁波的调解案例中,临时工受伤不构成工伤,最终按过错比例划分,工厂方赔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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