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般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440 元(含长期护理保险费 40 元)。
特困人员(含孤儿):给予全额资助。
低保对象等: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108 元(含长期护理保险费 8 元)。
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380 元(含长期护理保险费 20 元)。
职工社保:
以社保缴费基数 4999 元为例
养老保险:个人比例 0.08,费用 399.92 元;企业比例 0.16,费用 799.84 元。
医疗保险:个人比例 0.02,费用 99.98 元;企业比例 0.0865,费用 432.4135 元。
大病医疗保险:个人比例 0.0025,费用 12.4975 元;企业比例 0.0025,费用 12.4975 元。
失业保险:个人比例 0.005,费用 24.995 元;企业比例 0.005,费用 24.995 元。
工伤保险:个人比例 0,企业比例 0.0045,企业费用 22.4955 元。
公积金:个人比例 0.05,费用 85 元;企业比例 0.05,费用 85 元。
可拨打 123336。也可拨打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中心及各区分中心电话: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中心:0991-4680696
天山区社保分中心:0991-2337209
沙依巴克区社保分中心:0991-4533946
高新区(新市区)社保分中心:0991-3825514
水磨沟区社保分中心:0991-4643374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社保分中心:0991-3107675
米东区社保分中心:0991-3305028
达坂城区社保分中心:0991-5919125
乌鲁木齐县社保分中心:0991-5922773
企业职工
依据工资总额规定:职工缴费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 号令)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有关规定执行。
以 2024 年平均工资为基础:用人单位已参保职工以 2024 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 2025 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依据。2025 年新入职职工的缴费工资,按照其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标准确定。
结合缴费基数上下限:2025 年新疆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范围为 4999 元 / 月≤缴费基数≤24996 元 / 月。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下限 4999 元 / 月的,税务机关按 4999 元核定缴费基数;高于上限 24996 元 / 月的,税务机关按 24996 元核定缴费基数;申报的缴费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税务机关按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的 60% 至 300% 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地医保有关缴费基数政策规定执行。
连队职工
连队职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上年度本人实际收入情况确认本年度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按照《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105 号)等及自治区、兵团有关缴费工资项目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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