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社保新规,调整较大!强制调整,杜绝无效参保!以及重复参保界定标准

沃保整理
2024-12-17 13: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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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参保者缴纳社保费用,可能是无效参保,具体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

4类人参保无效人群:

第一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社保已缴满15年以上的人

我国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要缴纳社保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很多人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为了多领养老金会持续缴纳社保。

这里明确地告诉大家,如果你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且社保已经缴够15年,再继续缴费也不能多领退休金,除非你跟单位协商并办理了延迟退休手续,才能继续缴纳社保。

第二类:重复缴纳社保的人

重复参保一般分为两种情况:跨制度重复参保,即同时参加了职工社保和城乡居民社保;制度内重复参保,即同种保险但在不同地区重复参保。

一般对以上两种重复缴纳情况,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参保人同时存续两个及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且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对于不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重复缴纳只算其中一个有效,而且退费也很麻烦,得不偿失。

其实,早在2020年,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提到有序清理重复参保。

第三类:退休返聘人员

顾名思义,返聘就是已经办理退休,在家领取养老金的人,但是由于其职业越老越吃香,被公司重新聘请,比如老师、科研人员、医生等等,像这种情况公司就不需要为他们缴社保。

不过实践中发现,有些用人单位存在这样的现象:部分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用工,按劳动关系处理。

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因地区而异,建议以当地劳动部门的说法为准。不过,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是不需要给退休返聘人员缴社保的。

假如本单位存在满足退休条件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单位的社保经办人要及时办理社保减员。

另外,对于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或医保缴费年限不足、需要延长缴费的员工,社保经办人除了要办理社保减员外,还要提醒员工以个人名义,向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申请继续参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以免影响享受养老保险或者医保保险。

第四类:实习生

实习生是不用缴纳社保的,即便要缴纳,身份也是不符合的,实习生不属于“独立劳动人群”,不能和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毕业之后再缴纳社保即可。

重复参保

一、处理重复参保的原则是什么?

1.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现就业地参保关系。

2.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

3.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

4.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二、已经重复参保的怎么办?

1.已在一地区参保,需要在另一地区重新参保的,需先回原户籍地(或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暂停”手续。在单位参加的职工医保“停保”,需原参保单位办理。

2.从家乡外出到其他地方上大学并参加学校所在地医保的学生,需先将本地医保“暂停”。

三、重复参保后可以退费吗?

参保人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后,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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