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保什么
产品:中国人寿高保额团体意外险
投保年龄18至65周岁,投保职业1-5类,起保人数1-3类5人起,4-5类10人起。
中国人寿高保额团体意外险保什么?
团体意外身故/伤残40-80万(可选)
团体意外医疗1-8万(可选)
团体意外住院津贴50-100元/天(可选)
营运交通意外每份包含:航空50万,轨道20万,水路20万,陆路10万
中国人寿高保额团体意外险价格如下:
40万保额:4类职业一年价格是501.87元;5类及高空职业一年价格是861.92元;
50万保额:4类类职业一年价格是596.67元;5类及高空职业一年价格是1047.14元;
60万保额:1-2类职业一年价格是273.95元;3类职业一年价格是419.04元;
70万保额:1-2类职业一年价格是317.76元;3类职业一年价格是486.48元;
80万保额:1-2类职业一年价格是361.56元;3类职业一年价格是553.93元。
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条款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也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
交通意外身故 / 伤残保险金:部分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产品还提供交通意外身故 / 伤残保障,对被保险人在乘坐营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额外给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
原因免责:因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期间免责:被保险人在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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