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60%与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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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40%与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20%与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1、投保范围宽泛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期满返还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徐先生,30周岁,投保国寿福享E泰两全保险(互联网专属),交费方式为三年交,年交保险费2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77420元,保险期间11年。
利益演示:
保单在第5年的时候,保单现金价值达到了58100元;
保单在第7年的时候,保单现金价值达到了63920元;
保单在第9年的时候,保单现金价值达到了70340元;
保单在第11年的时候,保单现金价值达到了77420元;
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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