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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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18周岁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18周岁<41周岁,则其身故保险金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3)≥41周岁<61周岁,则其身故保险金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4)61周岁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3.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特定公共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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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40周岁男性,为自己投保宏运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为6年,一次交清保险费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110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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