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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盛1-6类职业短期团体意外险怎么样?
融盛保险短期团体意外险1-6类职业;最高100万,5人起保,月单,无需高空证,承保年龄16-70周岁,意外医疗最高20万,意外住院津贴每天100元,本产品最早的生效时间为T+3的零时,最晚为T+30的零时(T是指投保成功日)。
二、融盛1-6类职业短期团体意外险多少钱?
三、融盛1-6类职业短期团体意外险条款介绍!
1、本保单的被保险人雇员年龄为16-70周岁,65周岁以上人员占比不得超过10%。
2、承保区域为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无锡、常州、浙江、温州、宁波、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山东、青岛、苏州、河南、湖北、湖南、广东、东莞、深圳、海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青海。
本保单不承保注册地或营业地在“黑龙江、吉林、新疆、西藏、甘肃、天津、北京平谷区、北京密云区、河北青县、河北青龙县、河北廊坊、河南信阳、山东省德州市、湖北省黄冈市”的企业。如涉及上述区域企业投保,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企业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企业在职员工,非企业在职员工不予承保,本方案每人限投1份,超过部分无效。本产品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本产品不含猝死责任。
4、本保单起保人数最低5人。
5、赔付比例:评残标准为本保单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本保单伤残等级比例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若被保险人因伤致残,应在伤残鉴定前通知保险人,双方共同确定鉴定机关,对于被保险人自行进行鉴定的情形,保险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6、本保单约定的医疗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在以下地区的医疗机构:(1)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2)天津市: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3)辽宁省:铁岭市下辖的所有医疗机构、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4)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医院、吉林省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5)河南省:新乡市所有医院、信阳市下辖的所有医疗机构;(6)黑龙江省:鸡西市所有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牡丹江市中医医院、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哈尔滨市第一人民医院、五大连池市第一人民医院;(7)河北省: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承德市第六医院、保定市第一医院;(8)山东省: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济宁市金乡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威海市文登整固医院、山东禹城市医院、山东齐鲁医院;(9)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中医院;(10)广东省: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11)湖南省:衡阳市中医正骨医院;(12)四川省:宜宾市所有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13)湖北:荆州市妇幼保健院;(14)所有私营(民营)医院。
7、【如投保意外医疗】对符合保单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赔偿标准的医疗费用,本保单意外医疗费用实行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0元,在扣除免赔额后按100%比例进行给付。
8、【如投保意外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保单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免赔天数后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日住院补贴保险金额计算实际赔款金额,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赔付180天。住院津贴免赔天数为5天。
9、本保单根据融盛保险《2018版职业类别表》承保,如遇职业变更,请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作出更改。被保险人出险时的职业类别若与投保时不符,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除外责任,请详细阅读条款中的责任免除的内容。
10、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时因未系绑安全带、未带安全帽或未使用其他安全措施导致的意外事故属除外责任。高处作业定义如下: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11、除高空作业证外,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发生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特种作业证书,未能提供特种作业证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准。
12、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该在48小时内通过融盛保险客户服务电话(400-955-6789)或融盛一账通APP向保险人报案(如果是死亡案件,需在出险24小时内报案),并在十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核实。否则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损失情况等难以确定的,对于无法确定部分,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13、具体的保险责任、范围与条件以本保险单的约定为准;本保险单未尽事宜,以本保险单所附条款的规定为准。
14、本保单由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承保方,共保比例50%)和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共保比例50%)共同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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