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120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a) 若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终止;
(b) 若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特定疾病保险费
豁免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60种特定疾病,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在中国太保33周年司庆之际,中国太保寿险针对金系列老客户特别推出“爱心相伴·惠享双升”回馈活动,该回馈活动包含两大产品,分别是“太保爱心保(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太保长相伴系列终身寿险”;具备三大特色,分别是“双升”、“一定”、“惠全家”,其中“双升”是指客户通过加保爱心保(尊享版)实现重疾保额提升,通过投保长相伴实现养老规划升级;“一定”是指长相伴保单合同载明有效保险金额每年按照3.0%确定递增直至终身;“惠全家”是指爱心保(尊享版)投保资格全家共享,惠及家人。
1、专注重疾,终身守护
保障120种重疾,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笔重大疾病保险金,持续陪伴,终身呵护。
2、疾病豁免,贴心关爱
在交费期内初次发生特定疾病,豁免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交,尽显贴心关爱。
徐先生,30周岁,为自己购买30份太保爱心保(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险费5069.40元,20年交清(限期年交),保险期间终身。
保单利益徐先生的保单利益如下:
1、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30万元;
2、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豁免后续各期保险费
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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