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指为了保护行人、其他车辆驾驶人等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责任人无力赔偿受害人而强制要求机动车预先缴纳保险费的一种保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除了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以外,还可以减轻肇事机动车一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实际上是一种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关系中,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是投保人,而不确定的第三人则是受益人。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购买机动车进行登记注册时或者年检时,都应该向保险公司交纳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金,这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机动车,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并针对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受益人,也就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作为权利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相关费用。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不够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还可以继续向肇事人要求赔偿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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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如下:
1、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别人的车辆受损;
2、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3、撞坏的花草树木以及房子;
4、损坏并且需要治修理或者更换的东西;
5、第三者责任险一般是不规定赔偿限额的。
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条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分为两类:商业保险性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在商业性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种,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及大小,取决于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绝不可能超过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此时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因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
2、被保险人对事故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不需要考虑车辆驾驶人是否为被保险人,不需要考虑机动车方是否应承担责任或有无减轻机动车方责任的情形,即使机动车方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也须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只有一个,即保险公司所承包的机动车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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