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流产而离开工作岗位而中断收入时,按照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又称现金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
按分娩当月单位平均缴纳工资基数/30天*产假假期天数+营养费+一、二级医院分娩补贴产假假期: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晚育晚婚增加15天,剖腹产的增加30天。
生育津贴享受的费用标准如下:
顺产:正常90天*(2268/30天)+营养费3780*25%+晚婚晚育15天*(2268/30)+独生子女证35天*(2268/30)=11529元
剖腹产:正常90天*(2268/30天)+营养费3780*50%+晚婚晚育15天*(2268/30)+独生子女证35天*(2268/30)+剖腹产30*(2268/30)=14742元
以上费用是根据2268的最低购买基数算出作为参考,实际费用以个人社保帐户的实际数目为准。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22〕8号)精神,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通政规〔2017〕6号)和省医保局有关复函意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将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期。
从2022年2月10日起,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含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截至2022年2月10日,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按上述生育津贴支付期执行。
今后国家对产假和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出台新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调整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
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调整为2155元,比去年增加163元。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以上数据来源于互联网,具体以当地官方文件为准,详情可咨询当地社保局电话:当地电话区号+12333,如果您对商业保险感兴趣,可以在下方直接“立即咨询”,会有客服小姐姐为您提供立即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