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28天-85周岁
保障期限:长期/终身
缴费方式:首次保费/定期追加保费/不定期追加保费
领取年龄:与保司约定(但最早为被保人60周岁)
领取方式:年领/月领
领取类型: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固定期限10/15/20/25年领取
养老年金:
按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和领取类型,将被保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养老年金并按约定给付:
(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及其后每年(或每月)的对应日,如被保人生存,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若被保人身故时,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小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的差额一次性给付。
(2)固定期限10/15/20/25/年领取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及其后每年/月的对应日,如被保人生存,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如被保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一次性给付:
1.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
2.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的差额。
三重度失能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度失能状态,将按约定给付重度失能保险金
(1)一次性领取
按照被保人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付;
(2)按年/月分期领取
根据选择的重度失能保险金分期领取类型,将被保人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重度失能保险金并按约定给付:
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
在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之日及其后每年/月的对应日,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直至被保人身故;
若被保人身故时,已给付的重度失能保险金总和小于被保险人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按被保人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重度失能保险金总和的差额一次性给付;
2.固定期限10/15/20/25年领取
在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之日及其后每年/月的对应日,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直至固定领取期限满;如被保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一次性给付:
(1)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重度失能保险金之和;
(2)按保人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重度失能保险金总和的差颜。
身故保险金:
被保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或重度失能保险金前身故,按被保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0%给付
产品优点:
1、投保年龄范围广
人保寿险福寿年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B款)支持85周岁以下人群均可购买,领取年龄设定在60周岁以上,且领取期不短于10年。
2、保障覆盖广泛
除养老年金外,人保福寿年年(B款)还提供重度失能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保障,为您提供全面的养老关爱。
3、资金安全、保证利率
稳健型账户追求安全和稳健增值,合同约定保证利率3%;进取型账户追求资产显著增长,合同约定保证利率0.5%。
4、享受个税优惠
根据国家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可享政策优惠,购买民享福·福寿年年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以30周岁男性投保人保寿险福寿年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B款)为例,投保时缴纳首次保险费 1 万元,后续无追加保险费,并与保险公司约定初始费用为0,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为60周岁的生日。假设每次所交保险费均按照约定的50%:50%分配比例分别进入稳健型投资组合账户和进取型投资组合账户。利益测算如下:
1.假定低档结算利率:
2.假定高档结算利率:
注:
1.上表中,稳健型投资组合账户的高、低档结算利率分别指年利率4.0%和保证利率(年利率 2.5%),进取型投资组合账户的高、低档结算利率分别指年利率5.0%和保证利率(年利率 0.5%);上表中的利益演示基于保险公司的精算假设及其他假设,不代表保险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保险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不同投资组合账户的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均是不确定的,实际账户价值可能低于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个人账户价值=稳健型投资组合账户价值+进取型投资组合账户价值。
3.记入某投资组合账户的价值=(当年度所交保费-当年初始费用)×约定的分配比例。
4.养老年金领取金额根据保险公司当前的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计算;若未选择投保时锁定转换标准,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未来可能适时调整并在保险公司官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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