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期间:趸交、5/10/15/20/30年交
等待期:90天
基本责任:
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且于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且于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起,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且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且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且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且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起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
可选责任一:
老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且于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起,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重度疾病”中的“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或“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老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老年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二: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包括“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和“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北京人寿京康星火重疾险支持0岁到60周岁人群进行投保,且等待期为90天,投保范围较广,等待期较短。
这款产品提供重疾、中症、轻症、身故、高度残疾、豁免保费等基本保障,还提供可选责任一:老年特定疾病、可选责任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等可选责任,保障全面。
此外,这款产品提供趸交和期交等缴费方式,其中期交具有5种缴费期间,最高的可达30年交,缴费灵活,自由选择。
小明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北京人寿京康星火重疾险,选择基本责任+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二。
缴费期间:30年交;
年交保费:2196元;
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
注: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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