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保地区调整:
:江/浙/沪/皖:费率调整系数1.0;
ii;赣/闽/粤/湘/鄂:费率调整系数1.1;
iii:除拒保以外的其他地区:费率调整系数1.1;订单受控工标可选最高5%,主险保额可选最高80万。
【2】5类10人起保。投保年龄:16(含)至65(含)周岁;
【3】特种作业:除高处作业外,其他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人对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特种作业定义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
【4】医疗机构: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就诊。
【5】本保单保单生效后被保险人雇员可以根据投保人批改申请增加或减少,变更按照日比例增减保费,但每次增加的人员不能少于减少人员。本保单投保人不允许退保。
【6】保险人拒保:北京密云区/平谷区;天津;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山东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湖北黄冈市;四川雅安市;四川宜宾市;广东省江门市。若投保人、被保险人符合上述行业和地区的请联系保险公司做保单退保处理,否则出险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阳光雇主责任险A/B/C款赔偿标准】
(1)本保单项下的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为准。
(2)本保单项下误工费须经医院证明,对于超过5天期间的误工损失按保单约定标准赔偿误工费用,赔偿公式为:约定误工标准×(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一5天),每次不超过90天,累计不超过180天。该雇员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本项赔偿责任终止。
(3)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雇员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岗位上,因突发急性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保单猝死赔偿金按照50%比例进行赔偿,若出险时雇员为超龄人员(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本保单猝死赔偿金额按照50%比例且不超30万进行赔付。
(4)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雇员出险时若为超龄人员(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保险人按照国家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或认定书进行赔偿;且定残标准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执行。
(5)本保单项下医疗费用免赔额100元,赔偿比例100%。
(6)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的保险公司承保雇员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比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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