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保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针对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保险,主要保障因工作中发生意外而导致的医疗费用、身故或伤残等。
医护保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的优点有以下几点:
保障范围广,不仅包括普通意外伤害,还包括职业性疾病、职业暴露、职业接触等特殊风险。
保障金额高,一般可以达到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保额,可以有效缓解医护人员在意外伤害后的经济压力。
保费相对低廉,一般只需几百元或者一千多元就可以购买一年期的保险,性价比较高。
赔付程序简便,一般只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事故证明,就可以申请赔付,无需复杂的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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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对象:医疗机构内的从业人员
投保年龄:18周岁至70周岁
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纳
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因工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因工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因工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因工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示伤残项目之一的,则按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保险公司按照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合同因工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因工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工猝死保险金(可选):被保险人因工猝死,保险公司按照因工猝死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因工猝死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医疗机构内的从业人员:指《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规定的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1)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2)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3)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4)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5)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6)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医疗机构: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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