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电梯已广泛应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而对于不少有一定年限的小区来说,电梯出现故障是非常常见的,在一些老旧小区,因大修基金归集难、老旧电梯管理难等原因,导致部分电梯无法维修而停用,让业主和物业都“叫苦不迭”。
然而电梯作为特种设备,一旦发生故障可能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而且电梯的维修费用相较于其他的公共设施也会更加高昂,对于小区的住户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麻烦。
小区的电梯坏了,一般应该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如果电梯出现严重故障,需要大修,则需要业主共同承担。此种情形下,一般使用公共维修基金。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基于电梯运行风险和责任赔偿的矛盾,电梯责任保险便应运而生。
电梯责任险是承保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一种保险。当电梯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就是由保险公司来进行承担的,保险公司会在合同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在购买电梯责任险的时候,主要是根据电梯的风险程度来进行评级的,风险程度较高的电梯,其投保的保费自然也就会相对的高一些,电梯责任险一年的保费一般是在几百到上千元不等。而乘电梯发生意外的乘客最高就可以获得每人20万的赔付。
而电梯责任保险这样的电梯保险的购买大部分是由物业、电梯维保单位来购买,有的时候电梯生产单位也会购买。但这个费用不应该由业主承担。电梯责任保险是“统保示范项目‘一方投保,多方受益’”,即电梯所有人、使用管理人、维保单位都可以成为投保人,而且无论谁投保电梯,上述各方都被列为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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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赔及特约:
1、投保电梯设备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电梯维修保养方均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5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3、误工费赔付标准为100元/天,免赔3天,仅对住院期间进行赔付。
4、本保险不承担电梯在安装、试车、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改造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电梯、升降机修理及维护工人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暗偿责任。
5、在保险期间内及本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在维修、保养、检修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约定负责赔偿。
6、第三者定义:本保险的第三者是指在电梯正常的运行过程中乘坐电梯的所有人,包括被保险人的雇员。
7、本保单扩展乘客滞留保险项下,本扩展条款约定: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本保单载明的电梯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滞留桥厢事故,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据(监视记录;使用单位、维保单位、96333警方110、119的报案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的,本保单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1)乘客滞留时间超过(含)30分钟且在1.5小时之内,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的约定对滞留乘客进行一次性赔偿,每次事故每人滞留责任限额人民币200元;
(2)乘客滞留时间超过(含)1.5小时的,每次事故每人滞留责任限额人民币400元。每部电梯每次事故及保险期限内累计滞留责任限额为1万元。
8、本保单扩展责任的赔偿限额包含在保单主险的赔偿限额之内,而非是在其基础上的附加。
9、本保险方案中的特别约定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保险方案中的约定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0、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24小时服务电话:95511)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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