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摄图网)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含)-55周岁(含)
保障期限:
主险:保终身、保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年度对应日;
附加险:保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年度对应日、保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年度对应日
缴费期限:10/20/30年交(月交、年交)
等待期:90天
轻度疾病保险金:50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最多给付5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中度疾病保险金 :25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3次轻中度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125种,按合同的100%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一)若您选择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且附加了指定附加两全型保险合同:
(1)自指定附加两全型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及指定附加型两全保险合同的每期保险费之和、每年交费次数与交费期间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以交费期间为10年交、交费方式为月交(每年交费次数为12次)为例,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合同及指定附加型两全保险合同的月交保险费之和的120倍。重度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
(2)自指定附加两全型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含)之前,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项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二)若您选择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但未附加指定附加型两全保险合同或者若您选择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年度对应日,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项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符合前述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豁免保险合同及其指定附加两全型保险合同(若附加)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此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安先生,30周岁,为自己选择投保恒安标准瑞享福尊享版重疾险产品,选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不投保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为30万元,交费期间为20年,交费方式为年交,年交保费5,566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以享受的保恒安标准瑞享福尊享版重疾险产品的保险利益如下:
注:以上为案例演示,实际情况以保险条款为准!
1、基础保障全面
恒安标准瑞享福尊享版重疾险的主险保障责任,包含了轻症、中症和重疾这三项保障,其基础保障还是比较齐全的。
2、中轻症赔付高
恒安标准瑞享福尊享版重疾险在赔付比例上,其轻症和中症分别是赔付30%和60%基本保额,相比于市面上的同类产品高出10%,还是比较不错的。
3、附加保障责任
恒安标准瑞享福尊享版重疾险还能附加险保障责任,提供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投保人可以结合自身的保障需求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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