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出生满 28 天至 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交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等待期:无
1.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a.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b.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且至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 满日),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比例;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给付比例:18 周岁后41 周岁前:160%; 41 周岁后61 周岁前:140%;61 周岁后:120%
c.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且交费期满日之后,按以下 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比例: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保单年度的给付系数。
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的给付系数为100%;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当年度的给付系数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给付系数× (1+3.0%)。
2.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 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3. 您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其他重要权益
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提供减保、保险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单质押贷款等权利,投保人可根据条款 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投保范围广,出生满 28 天至75周岁人群均可投保。
2、自带保费豁免。
3、其他权益丰富实用,支持减保、保险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单质押贷款。
李先生40周岁,投保《天安人寿传家保(鑫享)终身寿险》,5 年交,保终身,年交保险费1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 441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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