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障期间:终身
缴费期间:一次交清、3年、4年、5年、6年、7年、8年、9年、10年、15年、20年、30年和交至50周岁、55周岁、60周岁
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轻症疾病保险金:55种
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此前未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中症疾病保险金:30种
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且此前未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0%,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135种
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合同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1(若您投保了可选部分1)中的所有保险责任均终止。届时:
(1)若您未投保合同可选部分2,或您投保了合同可选部分2但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合同终止。
(2)若您投保了合同可选部分2且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则合同在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后终止。
身故保险金:
(1)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可选部分1: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等待期后,且于第20个保单之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满足合同基本部分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则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身故额外保险金:
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身故发生在第20个保单之前,则在给付基本部分的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2: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等待期后,且于年满60周岁之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满足合同基本部分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该重大疾病而导致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进行的治疗,按如下公式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因该重大疾病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
其中住院津贴日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一。
合同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日数累计最高以200日为限。
被保险人30周岁,男性,同时投保基本部分、可选部分1和可选部分2,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20年交。主要保单年度保单利益测算如下:
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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