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爱无忧(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全面保障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等保障,还有很多可选责任可挑选,保障十分全面。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出生满7天-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期间:10/15/20年交
【基础责任】
(1)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所界定的重大疾病,将按被保险人确诊第一次重大疾病之日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2)合同的现金价值;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界定的重大疾病、终末期疾病或未达到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状态,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同一种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且相邻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日的间隔期至少为180日,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五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终末期疾病,按被保险人确诊终末期疾病之日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2)合同的现金价值;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4) 全面保障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医生确诊初次达到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状态,按被保险人确诊达到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状态之日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5)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所界定的轻症疾病,自被保险人确诊第一次轻症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将豁免本合同的剩余应交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6)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日)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2)合同的现金价值;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可选责任】
(7)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所界定的重大疾病,自被保险人确诊第一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将豁免合同的剩余应交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不接受任何保险利益变更的申请。
(8)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合同附表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且该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和第一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的间隔期大于365日,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9) 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若申请理赔的轻症疾病为合同附表所界定的中症疾病,除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二次,给付满二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0周岁的张先生为自己购买了北大方正人寿爱无忧(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交费期限20年,交费方式年交,基本保险金额200000元,未投保可选责任。张先生各保单年度的保险利益详见下表。
注:案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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