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社保基数的意思就是社会保险基数,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数来确定。社保基数是计算企业单位以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用和职工社保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各地数额不一。
社保基数一般是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会轻易变更。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社保缴纳人员在一个社会保障年度内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参保人缴纳社保费和享受社保待遇的重要依据。
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相关规定如下:
1、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
2、如果月工资超过了1847*3=5541元。则社保缴纳基数是5541元;
3、如果月工资低于1847*60%=1108.2元,则社保缴纳基数是1108.2元。要是工资在1108.2至5541元之间,那基数就是当事人工资。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1、社保缴费基数并不能随时调整;
2、如果当年的社保基数已经社保了,但是还没有开始缴费的,是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单位提交变更申请的,审批通过了就可以调整;
3、如果当年的社保基数已经社保了且开始缴费了,那么社保基数是无法再进行调整的,需要等到下年度社保基数调整时才可以跟着一起调整。
关于启用2018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函[2018]43号)精神,2018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私营经济单位的全社会单位)为44513元。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即2225元,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即11130元。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除缴费基数下限(2225元)外,其余全部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个位数为零(如月平均工资为3001元,启用为3000元;月平均工资为4006元,启用为4010元)。从6月起启用。
新基数启用后,养老保险补缴的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作相应调整。补缴2010年至2018年的比例为22%,月补缴金额为816元;补缴2009年的比例为23%,月补缴金额为853元;补缴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比例为28%,月补缴金额为10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