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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的,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8周岁之后身故的,按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对应系数:
当到达年龄为0-17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00%;
当到达年龄为18-4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60%;
当到达年龄为41-6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40%;
当到达年龄为61周岁及以上时,对应系数为120%。
到达年龄=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1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5年期满,满期增值
合同期满仍生存,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每年享有,分红权益
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但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分配红利。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保险公司确定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您。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年度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身故保障,安心守护
充分考虑了客户的人身保障需求,通过独特的产品设计,在为客户提供传统身故保障。
保单贷款,资金灵活
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贷款,贷款金额及各项欠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合同可贷款险种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温先生,40岁,为自己投保了《爱心人寿爱鑫乾两全保险(分红型)》,一次交清保险费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110690元。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为儿子小温,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温先生本人。
在接下来的岁月中,温先生将获得如下保障:
身故保险金:
若温先生43岁(第4个保单年度)时不幸因遭遇车祸身故,其儿子小温将获得身故保险金14万元,以弥补温先生的离世为其家庭带来的损失,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温先生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其本人将获得110690元的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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