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8 周岁至 65 周岁
保险期间:至80 周岁、至100周岁
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间:趸交(一次性)、3 年、5 年、10 年、15 年、20 年、30 年交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 但仅给付其中一项,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
保险公司提供3种给付期计划(3 年给付期计划、5 年给付期计划或 10 年给付期计划),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给付期计划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且因该特定疾病初次达到该特定疾病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时,将按您选择的给付期计划在每个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首期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 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乘对应比例。
对应比例:18 周岁-40 周岁 160%; 41 周岁-60 周岁 140% ;61 周岁以上 120%
(2)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与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之和。
后续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如合同持续有效且未发生其他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的,后续最多给付2次(若选择3年给付期计划)、4次(若选择5年给付期计划)或9次(若选择10年给付期计划)。在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过程中,如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且未发生其他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的,仍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若 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则于被保险人75周岁生日之前)因意 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定义的1-3级伤残,将按您选择的给付期计划在每个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
首期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 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乘对应比例。
对应比例:18 周岁-40 周岁 160% 41 周岁-60 周岁 140% 61 周岁以上 120%
(2)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与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之和。
后续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如合同持续有效且未发生其他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的,后续最多给付2次(若选择3年给付期计划)、4次(若选择5年给付期计划)或9次(若 选择10年给付期计划)。在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过程中,如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且未发生其他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的,仍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
其他权益:保单贷款、自动垫交保费。
德先生 40 周岁,购买了《复星保德信星享安康护理保险》。德先生选择保至被保险人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 24 时止,10 年给付期计划,趸交(一次性)交费,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保险费 112163 元。主要保单年度保单利益演示如下: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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