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重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3次
(一)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二)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满365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首次重度疾病以外的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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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首次重度疾病及第二次重度疾病以外的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度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中度疾病保险金:
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2次为限。
轻度疾病保险金:
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4次为限。
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保险公司豁免合同自首次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未满18周岁,按您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年满18周岁,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可选责任:
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
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因该恶性肿瘤——重度已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自确诊日起3年后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重度疾病关爱保险金:
未满51周岁,且于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前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中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度疾病关爱保险金。
1.疾病保障全
重疾:120种,累计赔付3次,(间隔1年)每次给付100%基本保额;
中症:20种,累计赔付2次,每次给付60%基本保额;
轻症:50种,累计赔付4次,每次给付30%基本保额;
特疾:15种,给付50%基本保额。
2.轻症赔4次
罹患合同约定的50种轻度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4次为限。
3.自带保费豁免
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保险公司豁免合同自首次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1.理赔流程
发生保险事故后,请参照本指南准备完整的理赔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如材料不全,我们将联系您补充提交。我们将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尽快完成核定,并向您指定的账户支付保险金。
2.理赔争议处置机制及流程
客户争议→争议受理→受理回复→调查核实→形成处理意见→回复客户→客户无异议,则结案;客户有异议,则申请核查、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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