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 30 天至60 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 10 年和 20 年
重度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重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重度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重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中度疾病保险金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度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轻度疾病保险金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轻度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
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豁免保费
豁免合同自首次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按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可选责任:
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度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51周岁,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中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度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基础责任保费表(单位:人民币元)
(基本保险金额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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