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未满18周岁,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在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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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罕见病额外保险金
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罕见病,保险公司在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罕见病额外保险金。
可选保障责任:
1、中症与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
(1)中症疾病保险金:
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2)轻症疾病保险金:
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3)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2、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前述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缴费灵活
提供了多个缴费期,分别为趸交、5年、10年、20年、30年、交至23岁或30岁等七种方式,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灵活选择。
2、保障全面
不仅包含重疾保障、少儿特疾等保障,此外还有丰富的可选责任,比如重疾多次赔、中症轻症保障、被保人豁免等,保障更全面。
3、少儿专属保障
提供了25种少儿特定疾病保障,还有10种罕疾额外赔付200%保额,可以为少儿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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