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3年/15年/ 20年/ 30年/35年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3/5/10年交
年金:
自合同约定的首次年金领取日起至保障满期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仍生存,将于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向年金受益人给付该保单年度的年金。
首次年金领取日给付的年金为100%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后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的年金为上年度年金金额的基础上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1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障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将按105%的保险费总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中的保险费总额为: 若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按保障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交费期间确定; 若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按保障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身故保险金:
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2.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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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40岁男士为例,投保《汇丰鸿禧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每年投40万,交5年,共投200万,基本保额14100元,保30年,第5年开始领年金,增额领,汇丰鸿禧稳盈年金险的收益演示如下:
男士45周岁,累积生存金1.41万,身故保险金200万,以中档分红为例,累积红利92149元。
男士50周岁,累积生存金10.58万,身故保险金是191.54万,以中档分红为例,累积红利258012元。
男士55周岁,累积生存金23.27万,身故保险金是180.67万,以中档分红为例,累积红利431535元。
男士60周岁,累积生存金39.48万,身故保险金是192.53万,以中档分红为例,累积红利610314元。
男士70周岁,累积生存金和满期金287.55万,身故保险金是210万,以中档分红为例,累积红利972740元。
1、若期间不幸身故:按身故保险金(最高210万)+累计红利(最高972740元)=理赔金(307.27万),比本金多了107.27万。
2、若平平安安生存至30年期满:拿回生存金(287.55万)+累计红利(最高972740元)=生存总利益(384.82),相当于30年时间赚了184.82万元。
注。上述红利分配仅供参考,实际红利累积利率以保险公司当月公布的利率为准。
1、年金给付,持续递增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次年金领取日(含)起至保障满期日(不含),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向年金受益人给付该保单年度的年金。首次年金领取日给付的年金为100%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后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的年金为上年度年金金额的基础上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满期保险金,汇聚精彩人生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105%的保险费总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中的保险费总额为:若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按保障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交费期间确定;若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按保障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3、身故保障,充足保障,后顾无忧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4、提供联合年金选择,为家庭幸福助力
投保人如果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申请了联合年金,需确定第一被保险人和第二被保险人。第一被保险人和第二被保险人的关系为
配偶关系;或
父母及子女关系。(即任一被保险人为父或母,则另一被保险人为其子或女)经保险公司同意后,两名被保险人将在保险单中载明,且第一被保险人和第二被保险人一经确定不再变更。
若任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若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生存,保险公司将向第一被保险人给付 100%的年金;若第一被保险人先于第二被保险人身故的,在第一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将向第二被保险人给付100%的年金。
若任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及其给付比例与年金受益人及其给付比例相同。
若两名被保险人先后身故的,则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身故时间较晚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100%的身故保险金;若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的,则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分别向第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第二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各给付50%的身故保险金。
当无法确定第一被保险人和第二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时,则视为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
5、红利分配,成果共享
保险合同有权参与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与保险公司一同分享汇丰人寿的经营成果。保单红利的分配方式如下:
保险合同采用现金红利方式分配盈余,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分配方式:
现金领取:保险公司将每年分配的红利自动转账至投保人本人的账户;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保险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储存生息;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应交的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交费期满后,如果投保人没有要求变更为其它红利领取方式,保险公司将视作变更为累积生息。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分配方式,保险公司将视作选择了累积生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若选择变更红利的分配方式,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红利分配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分配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也可以向本公司申请领取留存于本公司的累积红利,或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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