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55种,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中症:25种,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重疾:120种,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 125%给付。
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若从未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以下比例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相应比例:重症监护病房:0.3% ;非重症监护病房:0.1%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方案一: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方案二:
因意外或等待期后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在十八周岁前的,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因意外或等待期后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年满十八周岁后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
可选责任:
1.重中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轻症额外保险金:60周岁之前确诊轻症,额外给付30%的基本保险金额;
·中症额外保险金:60周岁之前确诊中症,额外给付60%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疾额外保险金:60周岁之前确诊重疾,额外给付100%的基本保险金额;
2.特定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
合同的特定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包括“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第三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第二次重度心脑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度心脑疾病保险金”。
1、疾病保障全面
120种重大疾病+55种轻症+25种中症,疾病保障全面。还有住院津贴、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保障。
2、自带保费豁免
被保险人初次患轻症疾病、中症疾病 或重大疾病可豁免后续保险费;
3、轻症额外给付
轻症额外保险金:60周岁之前确诊轻症,额外给付30%的基本保险金额;
4、中症额外给付
中症额外保险金:60周岁之前确诊中症,额外给付60%的基本保险金额;
5、重疾额外给付
重疾额外保险金:60周岁之前确诊重疾,额外给付100%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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