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1000万以内工程
√身故保额最高可选100万
√住宅、商业装修都可保
√可保室内高处作业
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投保须知:
1、本保障计划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2、本保障计划仅承保中国境内的室内装修类且工程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工程(包括住宅、医院、养老公寓、幼儿园、学校教室、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室内装修工程)。
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支付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后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赔付限额500元。
4、投保人应按施工合同中列明的工程造价(包工包全部材料)足额投保,若实际工程造价高于投保时的工程造价,保险人将按比例给付保险金,赔偿公式为:投保时工程造价/实际工程造价*100%*实际损失。
5、出险后,被保险人应立即保护现场并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发生身故、残疾事故,申请理赔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出具的事故报告,施工合同原件,施工人员(伤者)进场监控或进入施工楼宇的监控,及地级市级以上安监部门的回复意见(本约定所指的事故报告及回复意见均为安监部门内部有统一编号并留存的红头文件)。
6、年龄为16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障计划的被保险人。
7、申请理赔时,投保单位须提供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协议)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劳动关系证明及三个月工资清单。
8、被保险人从事高空(高处)作业或楼宇墙外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全绳、安全带或者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否则保险公司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的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在2米及2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空(高处)作业。
9、被保险人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特种作业定义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
10、本保单伤残评定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执行,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具体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十级)、20%(九级)、30%(八级)、40%(七级)、50%(六级)、60%(五级)、70%(四级)、80%(三级)、90%(二级)、100%(一级)。
注:仅限中国大陆地区投保(新疆、西藏、青海、宁夏除外),本产品可以个人作为投保人,也就是业主和个人施工队都可做作为本保单的投保人。但是理赔时需要提供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施工队的施工资质证明以及施工许可证。如理赔时无法提供施工资质证明以及施工许可证,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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