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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伤残,我们将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伤残,我们将按“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伤残,我们将按“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伤残,我们将按“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承保区域:中国大陆(除港澳台)
团体短期综合意外险每位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二、保险保险期限:1-180天。保险起期可自由选择,最早投保次日即可生效。
三、保险适用人群:
1、本产品适用被保险人年龄在3-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自然人,且3人及以上方可投保。
2、被保险人仅限1-4类职业人员,若被保险人从事5类及5类以上职业或拒保职业的工作发生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查看2014版职业分类表,职业类别不明请咨询95511。
四、本投保人已了解并接受本保险赔付标准(实际保障内容以您选择的投保方案为准)
1、意外伤害医疗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照100%的比例赔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按保险单注明的每日赔偿金额给付住院津贴。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3、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实际支付的救护车车费,每位被保险人救护车车费保险金额以2000元为限。
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参加高风险活动导致意外伤害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照100%的比例给付高风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5、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公司对于超出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6、24小时电话医疗咨询及住院费用垫付服务请拨打服务热线:95511。请您出险后拨打服务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7、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授权企业团体作为投保人。
8、除以上责任外,本保险的其他责任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9、以上未尽事宜以本产品适用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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