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
龙岩xxxx集团有限公司
二、保险工程名称及地址
1、工程名称:青兰山xxxxxxxxxx道路工程项目
2、工程地址:惠安
三、工程造价
¥127554202.00元
四、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保险金额:
(一)工程财产损失部分:¥127554202.00元。
1、特种风险与自然灾害赔偿限额:
地震、海啸:总保险金额的80%。
2、免赔额及免赔率:地震、海啸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万元或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两者以高为准;由于洪水、台风、暴雨、暴风、水灾、冰雪灾害、雷电、地面下陷下沉引起的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5万元或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5%,两者以高者为准;由于其他风险引起的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万元或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每次事故物质损失赔偿限额:100万元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
第三者责任部分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
第三者责任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
其中:1、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不设免赔限制;每次事故每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
2、财产损失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五、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保险责任:
按照《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责任范围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条款:
X18打桩及挡土墙除外条款B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更换或矫正地桩或保护挡土墙的基础。
(一)在工程期间发生的错误的更换或错误的调整或堵塞;
(二)在操纵或取出时被丢失或抛弃;
(三)打桩设备或包装被堵塞而造成的阻塞。
二、为矫正桩的分离或停转。
三、为调整任何种类材料的任何泄漏或渗透。
四、为填补空隙或更换流失的斑脱。
五、任何由于地桩或地基没有通过装载负担程度试验或没有达到设计装载度的容量而导致的后果。
六、重新调整外形或规格。
七、工程设计或其它施工规范所允许或预计的损耗。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X48水工风险特别条款A
一、定义:正常海洋运动是指不超过蒲福标准8级或8级的风力引起的水流运动,或根据统计数据不超过20年一遇的潮汐、洋流或波浪。
二、被保险人应:1、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从当地气象部门接受天气信息且与当地气象部门保持联系以确认在12小时发现即将来临的风暴;2、确保工地现场距离公共航行通道最少200米。
三、除外责任
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船坞、飞轮、码头等类似物体的下沉或下陷的造成的损失;
(二)江河/海洋的正常活动造成的损失;
(三)超过50米的未完工的、无防护的防浪堤、海堤、码头及其他水工建筑物的损失;
(四)由于土地侵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五)挖泥和回填造成的损失;
(六)填充物的损失;
(七)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桩基或挡土墙的修复及矫正费用:(1)施工过程中发生错位、移动或挤压;(2)在打桩或开挖过程中丢失、抛弃;(3)因打桩设备或铸件受损而导致的桩基或挡土墙的损失;
(八)分离的打桩板的矫正费用;
(九)原材料的渗漏或渗透引起的矫正费用;
(十)由于桩基未通过承载力测试或者未达到设计的承载能力标准而引起的费用;
(十一)恢复外形或者尺寸的费用;
(十二)沉箱、驳船等设备的漂浮及其引起的第三者损失;
(十三)由于使用及复位离岸的备用设备产生的费用和成本;
(十四)牵引线、锚、链和浮标, 浮筒的损失;
(十五)船舶碰撞引起的损失;
(十六)水险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六、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保险期限:
720个日历日,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七、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保险费:
保险费:RMB 370000.00 元
八、司法管辖权: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理赔服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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