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摄图网)
1、投保年龄:被保险人雇员的年龄限16-65周岁(不超65岁生日),本方案每人限投1超过部分无效
2、保全规则:本方案约定不退保,可加人(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对应费率加保),不可减人。6个月以上保单可替换,不可减人,换人规则:原4-5类职业人员可替换为新的4-5类职业人员,原6类职业人员可替换为新的6类职业人员,4-5类职业人员和6类职业人员之间不可互换。
3、承保职业:本保单仅承保如下类职业(含高空):钢结构、钢骨结构、机械设备拆除工职业
4、类别约定:被保险人雇员遭受伤害时,实际从事的工作(不属于拒绝承保职业)危险程度高于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人的工作类型的,则保险人对按保单约定的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免赠20%。如属于拒绝承保职业,或者实际是钢(骨)结构、机械设备拆除的工人却投保其他职业,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保障责任:
猝死责任限额:
本保险承担以下责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不在该特约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赠款=每人身故赔偿限额*20%。
医疗费用:
适用独立的赔偿限额,不包含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内,按照当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卫生、社保行政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及标准赔付,每次事故每人社保工伤目录用药范围内。免赔100%赔付。
误工费用
误工费用适用独立的赔偿限额,不包含在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之内。按100元/天的标准赔偿误工费,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90天,累计不超过180天。
保单累计限额
在经双方同意,本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万。若伤亡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超出赔偿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伤残标准
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伤残程度为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给付比例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20%,九级10%,十级5%。
注意事项:
拒保地区:天津
拒绝承保职业:
水下作业、地下作业、海上作业(渔业、油矿开采等)、矿业/采石业、森林防火员、体育运动、影视及演艺业、战地记者、驯兽师、钢丝绳生产加工、塔吊安装拆除和维修、铁塔架设和拆除、窑炉/烟囱新建和拆除、高炉相关工作、金舄冶炼、钢缆生产加工、船舶/化工/军工相关工作、涉及火药/炸药/爆破的相关工作、保安/保镖特种兵/军人/路/铁路/桥梁/水利/隧道工程、建筑拆除。如施工合同中的项目名称或者作业内容含有保险人不承保的职业类别,如“桥梁”等等,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定点医院要求与拒赠医院地区:
本方案指定就诊医院为大陆境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以下地区的医疗机构:天津静海区、滨海新区;河北省沧州市、廊坊市、三河市、秦皇岛青龙县:湖北黄冈市、麻城市、荆州市。如因紧急抢救无法前往本方案指定就诊医院,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转入本保单指定就诊医院。对于前往非本保单指定就诊医院或未按本约定转入本方案指定就诊医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除非取得保险人认可,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高处作业与特种作业要求:
被保险人雇员无安全带或者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包括但不限高处作业证),保险人承诺不拒赔;从事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从事特种作业必须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包括但不限高处作业证),否则发生死亡或伤残事故,保险人对按保单约定的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免赔25%。高处作业证及其他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
1、雇主责任险是专为雇主设立的
雇主责任险所针对的客户群体是企业老板,而该保险的销售也是为了帮助雇主规避风险,因此相对于其他规避风险的保险而言,雇主责任险还是不错的选择。
2、该保险的保障非常全面
该保险能够有效的规避雇员意外风险,同时还为雇员提供了职业病补助以及误工津贴,因此当职员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不幸患上职业病的时候,该保险都能够提供为职员提供相应的赔偿,这样也就帮助雇主规避了赔偿的风险。
3、该保险的保险费用较低
许多企业之所以不愿意为雇员购买保险,保险费用过高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但是,相对于其他的保险而言,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用还是比较低的,市场上的雇主责任险最低只需要一百元左右每人便可以为职员提供一整年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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