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指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管辖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雇员】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的合法用工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方案1、
投保项目
特别约定1. 本保单承保的工程项目如出现非法转包行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本保单约定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伤残等级一级100%,二级80%,三级70%,四级60%,五级40%,六级30%,七级20%,八级15%,九级7%,十级5%
3. 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竣工次日自行终止。
4. 1)本保单仅承保16-65周岁的被保险人员工(以保险起保日期计算结果为准);对于不符合前述要求的人员,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死亡及伤残赔付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3)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5. 每人误工费用100元/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人每次误工费用最长赔付不超过90天,每人累计赔偿不超过180天。
6. 本保单以不记名方式投保,投保时被保险人雇员年龄为16-65周岁;包括:
(1)承保工程所有在册正式员工、现场管理人员、业主及监理人员;
(2)因工程需要招聘并签订劳务合同的施工人员;
(3)因工程需要招聘且未签订劳务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人员(如临时技工、农民工等,理赔时需提供发薪证明材料)。
7. 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免赔100元后8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8. 本保单附加《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意外保险条款》,仅承保被保险人雇员在指定的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其他区域发生的事故,我司不承担责任。
9. 本保单从业人员的保额:每人死亡伤残保额100万元/人,每人医疗费用10万元/人,本保单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00万,累计赔偿限额1500万。
10. 本保单主险使用《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附加险包括、附加24小时意外保险条款、附加雇员误工费保险条款、附加医疗费用责任保险条款,附加险条款如未做特别说明的,赔偿限额与主险一致且包含在主险限额内,免赔同主险免赔。
11.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投保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意外事故第一现场视频或者照片,内容需包括出险人员、出险环境、受伤痕迹;死亡案件无法提供意外事故第一现场视频或者照片的,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作为保险责任认定材料;对死亡案件无法提供意外事故第一现场视频或照片或死亡医学证明的,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2. 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针对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
)须做好以下安全防范措施,若因未做好以下安全防范措施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安全防范措施包括: a、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以及其它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b、凡施工建筑物高度超过4米时,必须随施工层在工作面外侧搭设3米宽的安全网。c、在无法采用架设安全网等防护措施时,在3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在陡坡施工时要拉好保险绳。d、配安全帽、孔洞须加强牢固盖板,围栏或防滑措施。
总保费(币种):1,180,029(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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