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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伤害残疾赔付标准,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外伤害残疾一至十级,对应给付比例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额的100%逐级下降至10%。
2、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为:5类-防腐工人(含高空作业),被保险人出险时职业类别与保单载明的职业类别不符的则不在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天津地区医院除外)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渠道获得的补偿及300元免赔额后,按8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为1000元。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
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在天津地区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不属于本保单医疗的赔偿责任)
4、被保险人从事高空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全绳、安全带或者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否则本保险公司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GB/T3608《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2米及2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空(高处)作业。
5、每次事故造成三人及以上人员身故的,理赔时需提供当地安监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资料。
6、保期三个月以下替换率为30%,3至6个月替换率为50%,6个月以上替换率为100%。
7、因疾病或猝死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不属于保险责任。
8、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对于因延迟通知造成的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认的情况保险公司对无法确认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9、本保险责任免除事项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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