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疗保险:
缴费对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具体包括:
1.农村居民;
2.城镇非从业居民;
3.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大中专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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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注意:未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人员,缴费前要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
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350元/人/年。
(一)调整住院起付标准。为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引导病人合理就医,2018年10月1日起在以下医疗机构入院的参保居民,对其住院起付标准进行如下调整:乡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机构)由200元调整为150元;市级三级医院由900元提高到1200元;省级三级医院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省外医疗机构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到其他级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和引导参保居民利用中医药服务。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
(三) 规范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政策。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支付方式改革按病种、按床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等定额标准)。驻郑省管公立医院执行省直医保目录及有关规定,其他医疗机构执行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医保目录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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