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待遇标准
按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
目前发放标准为1720元×90%=1548元/月
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3、领取期限
(1)缴费时间1-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2)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每次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随同享受的待遇
1.为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代缴领取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可领取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求职补贴(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
3.符合相应条件后按规定还可领取如自主创业或稳定就业及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5、申领方式
微信搜索“粤省事”小程序→社保→失业→失业金待遇申领。
1、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2、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4、失业人员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选择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不需办理申领手续,其缴费年限与下次重新就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到江门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2、当月申领的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江门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江门市失业员工申领失业保险不予受理决定书》;
3、社保机构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0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关于江门失业保险的介绍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