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内:按照合同生效之日起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合同终止;
等待期后: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责任终止。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等待期内按合同生效之日起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合同终止;
年满18周岁后首个保单年生效日前,按照合同已支付的保费给付,合同终止;
年满18周岁后首个保单年生效日后,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等待期内按合同生效之日起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合同终止;
等待期后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合同终止
特定重度疾病额外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度疾病:100%基本保额
男性特定重度疾病:80%基本保额
女性特定重度疾病:80%基本保额
恶性肿瘤——重度基础筛查关爱保险金:额外给付20%基本保额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筛查关爱保险金:额外给付50%基本保额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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