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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保险期间:一年
缴费方式:一次性交清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受到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意外事故受到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交通及其他意外事故受到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被保险人处工作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事故原因证明;
(三)索赔项目清单;
(四)受伤害雇员身份证明;
(五)被保险人与受伤害雇员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
(六)涉及医疗费用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用票据、检查报告;
(七)雇员残疾的,应提供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雇员死亡的,应提供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
(八)雇员被确诊职业病的,应提供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九)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或赔偿协议、被保险人已支付赔偿的凭证;
(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十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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