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有很多,你可以上保险的时候一起交交强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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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交强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交强险条款是消费者在投保前需仔细阅读的。
条款中载明,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条款明确表示,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有以下四种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是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交通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建立这样一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利用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可以提高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督促驾驶人安全行驶,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条款亦载明,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在本条中,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明确了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人身伤害的抢救费用予以垫付,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保险公司不负责受害人生命体征稳定后的医疗费用,该费用由致害人直接支付,这里强调的是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是有责任限额限制与垫付范围的,抢救费用最高垫付金额为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抢救费用的最高垫付限额为1600元人民币,垫付范围是人身伤害的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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