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投保年龄:7天-45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根据您投保的保险计划,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重度疾病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度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您投保的是计划一或者计划二,则保险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应交保险费的较大值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豁免本附加合同在该重度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应交保险费,且不再承担身故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中度疾病给付和轻度疾病给付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度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除“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重度疾病,且您投保的是计划一或者计划二,则保险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应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度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且您投保的是计划三或者计划四,则保险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应交保险费的较大值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度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身故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应交保险费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经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终末期疾病,可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应交保险费的较大值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中度疾病给付(计划一、计划三适用):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本附加合同对中度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且确诊时及之前未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本附加合同对中度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5)轻度疾病给付(计划一、计划三适用):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本附加合同对轻度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且确诊时及之前未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本附加合同对轻度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三次为限,累计给付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比例表,轻度疾病发生的次数 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第一次20%
第二次25%
第三次30%
每种轻度疾病仅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同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罹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种轻度疾病保险金;若因同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及中度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6)重度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给付(计划一、计划二适用):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度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并且保险公司已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自该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若被保险人再次经专科医生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度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其中,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况: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本附加合同重度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安联附加安心智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有四个保障计划,分别为计划一、计划二、计划三 计划四,支持7天到45周岁投保,保障涵盖重度疾病给付,身故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等。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或重度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注: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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