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通过,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生前预嘱“被第一次纳入法律体系。
生死亦大矣,在过去因为种种原因,我们对死亡讳莫如深,可实际上,死亡也是生命的一部分。
如何面对死亡?生前预嘱给了我们决定权。
生前预嘱是指人们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
和“遗嘱”不同,生前预嘱与身后的财产分配无关,主要是关注临终前的生命质量。
简单来说,当生命不可避免的走向终点,任何医疗措施都无法挽回时,是不惜一切代价使用各种手段延缓死亡,还是顺其自然,安详、有尊严的离世?不管哪一种选择,最后决定权,就掌握在本人手里。
日前,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在全国首次将患者“临终决定权”——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五年后的这次修订被形容为2.0版,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
此次深圳新修订的《医疗条例》,对于“生前预嘱”设置了专门规定,根据第七十八条规定:
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该条新法规,对于不堪忍受过度抢救之苦的临终患者,是一大福音。当各种导管插进患者身体后,患者说话交流的机会丧失,想表达想法几乎不可能,即使因过度抢救导致患者十分痛苦,也只能被动忍受,直到生命结束。有了生前预嘱则不同,临终抢救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患者均可事先自主做好安排。而且,这种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不必担心医生和家属会随意更改。长期困扰临终患者家属的一道难题,也有望从此得到化解。
对于中国人来说,死亡一直是个讳而不谈的话题,但如今生前预嘱入法,也反映了了人们在生存观念上的进步。
尤其是对于年轻群体来说,已经把死亡看作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今天不来,明天不来,也一定会在未来的某天到来。
不去逃避,而是开始认真思考:如果有那么一天,该以什么样的姿态告别,以及自己能留下什么。
所以大家会发现,90后,甚至00后已经开始给自己立遗嘱、签订捐器官协议,稍微保守一点的中年人,也会通过商业保险来对生后资产进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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