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平安尊享金生年金保险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
保险期间:25年、保至65周岁
交费方式:5年、10年、12年、15年交
2、中国平安尊享金生年金保险保障内容
生存保险金
自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
投保时将与您约定主险合同的交费期间,将按照您选择的交费期间承担对应的特别生存保险金责任。
具体如下:
①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自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第6个保单周年日(含第6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②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则自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③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2年,则自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第12个保单周年日(含第12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④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5年,则自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第15个保单周年日(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照期满时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交费期间计算。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下列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减去已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及特别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已交费年度数计算。
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平安尊享金生年金保险(简称尊享金生),基本保险金额20000元,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交费方式为月交,月交保险费4798元,选择的保险期间为25年,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①生存保险金
李女士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李女士可领取20000元×50%=10000元;
②特别生存保险金
李女士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第10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李女士可领取20000元×50%=10000元;
③满期生存保险金
保险期满时李女士仍生存,李女士可领取4798元×12×10=575760元;
④身故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内李女士不幸身故,小王可领取以下两者的较大值:
·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减去已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及特别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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