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别生存金
5年交:第5-6个保单周年仍生存,每年给付50%基本保额;
10年交:第5-10个保单周年仍生存,每年给付50%基本保额;
12年交:第5-12个保单周年仍生存,每年绐付50%基本保额;
15年交:第5-15个保单周年仍生存,每年给付50%基本保额;
2、生存保险全
保单第5个周年日开始,至保障期满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人仍生存,则赔付50%基本保额。
3、满期保险金
期满时仍生存,按照期满时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
赔付已交保费-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以及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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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自己的为30周岁的妻子投保《平安尊享金生年金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000元,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交费方式为月交,月交保险费4798元,选择的保险期间为25年,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徐。
可获得如下保障:
·生存保险金:
徐太太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徐太太可领取20000元×50%=10000元;
·特别生存保险金:
徐太太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第10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徐太太可领取20000元×50%=10000元;
·满期生存保险金:
保险期满时徐太太仍生存,徐太太可领取4798元×12×10=575760元;
·身故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内徐太太不幸身故,小徐可领取赔付已交保费-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以及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情况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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