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中国人寿爱无忧两全保险计划适合谁?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50周岁
保障期间:保至70岁
缴费期间:10年、20年交
二、2022中国人寿爱无忧两全保险计划怎么样?多少钱一年?
徐先生30岁,为了抵御疾病风险,为自己投保了《中国人寿爱无忧两全保险计划》,保额30万元,保障至70岁,缴费期20年,首年保费4380元。
徐先生可获得保障如下:
爱无忧两全保险:
·70岁领满期金105000元
满期领取保额的35%
·身故保障不小于保费
30-40岁给付保额、160%保费、现价较大值
41-60岁给付保额、140%保费、现价较大值
61岁后给付保额、120%保费、现价较大值
附加爱无忧提前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
·身故给付保费和现价较大值
关爱家人,爱与责任的延续
·恶性肿瘤保险金30万元
疾病等待期180天后,首次确诊即可给付保险金额
确诊给付,无需担忧医疗费,弥补收入损失,专注康复
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情况为准!
三、2022中国人寿爱无忧两全保险计划是什么保险?条款解析
国寿爱无忧两全保险: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前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6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于年满41-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4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③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2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若单独投保合同,或投保合同的同时投保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
国寿附加爱无忧提前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
1、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附加合同终止,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附加合同终止,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可选保险责任:
①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附加合同终止,除按上述基本保险责任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外,再按下表的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关爱保险金。
↓
②特定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除按上述基本保险责任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和上述可选保险责任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关爱保险金外,再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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