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 : 出生满30天-70周岁
保险期间 : 终身
交费方式 : 一次交清,3、5、10年交
1、3.5%保额复利增长
18周岁且交费期满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低于基本保额×(1+3.5%)(n-1)(n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即按基本保额以3.5%年复利形式增加。
2、明确利益
保单利益载入合同,锁定未来,有效抵御周期波动。
3、终身保障
保障利益覆盖终身,一生享有关爱呵护。
4、定向给付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被保险人可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明确受益顺序与份额。
企业家荣先生,45周岁,经营的企业效益良好,前景乐观。为防范风险,保障奋斗成果与家庭生活品质,他为自己投保了新华保险“荣尊世家终身寿险”,选择3你那缴费,保障至终身,基本保额270.3万元,首年保费100万元。并指定儿子小荣为单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假设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保,则保单利益摘要如下:↓
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情况为准!
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三者之最大者: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现金价值;
③基本保险金额×(1+3.5%)(n-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给付系数:
18周岁-41周岁,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6
41周岁-61周岁,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4
61周岁之后,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2
2、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特定公共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7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的,按规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同时,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其金额等于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二者之较大者,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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