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要求,为了保障被保险的利益,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保险业应建立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是由保险公司依法缴纳而形成的,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境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提供全行业的救济基金,也是国外成熟保险市场上的通行做法,例如20世纪30年代,美国率先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此基金就性质来说是私有性的,非营利的。
缴纳规则编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15%缴纳,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三)短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长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15%缴纳;
(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专门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
(一)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二)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者总资产增加,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当自动恢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每一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及其变动情况进行单独核算。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是指该公司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分摊的投资收益,扣除各项分摊的费用支出和使用额以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