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是我国两项主要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不少朋友既参加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又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那么两项养老保险能合并吗?
城乡养老保险合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又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可以合并,但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合并需要准备哪些手续?
办理步骤如下:
1、可先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就近的街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社保号合并。
2、再到地税部门注销被终止的个人社保卡号。
对于两个个人社保卡号,因身份证号码或姓名不正确造成的合并个人社保号,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①如保留号身份证号码、姓名正确,被合并号暂停参保且身份证号码或姓名错误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合并个人社保号后,再由地税部门直接对合并号进行注销;
②如保留号身份证号码或姓名错误,被合并号暂停参保且正确的,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业务协办函请地税部门先修改个人基本资料,再回到社保经办机构按原合并个人社保号业务流程进行操作。
对于参保人既有城镇职工的缴费历史,又有城乡居民、农转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经历,因不同身份参保而存在多个个人社保号情形的,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