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疗保险中心是福州市民办理医疗保险的政府机构,最近有些福州的小伙伴会向小编咨询关于福州市医疗保险中心的业务办理程序,今天小编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福州市医疗保险中心地址在 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1-3层,属于市区,想要去福州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业务的小伙伴可以乘坐公交等多种方式,非常便捷。
基本医疗保险
文件依据:1、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8号令《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JP2]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4、《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榕政综[2000]364号)5、《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榕政综[2001]363号)和相关配套文件
(一)参保登记
1、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登记范围和登记时间
福州市本级及所辖古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和琅歧经济区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为参保登记范围,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4)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境外企业驻榕机构及其职工;
(5)外地驻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省(部)属企业及其职工;
(6)已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
(7)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根据福州市统筹规划,基本医疗保险分步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在接到医保中心通知的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目前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已覆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公费医疗人员;市属国有企业及其职工;部分省属企业和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属以上的其他企业以及2001年8月以后改制、撤消关闭企业自谋职业人员。
2、参保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机构成立批件及核编证(机关、社团及事业单位提供);
(2)法人登记证(事业、社团提供)或营业执照(企业提供);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即单位代码证);
(4)工资基金手册及参保登记上一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财务原始凭证);
(5)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分解表》及《退休金调整花名册》(社保公司核发);
(6)新增人员的相关资料。
3、参保登记程序
(1)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在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参保登记窗口"办理登记。用人单位提供的参保资料齐全的,医保中心予以受 理,出具"登记受理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审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提供的参保资料不齐全的,医保中心暂不予受理,同时出具"缺件通知书"。
(2)用人单位根据医保中心审核结果通知,指定经办人到医保中心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和参保人员个人基础资料录入程序。
(3)用人单位将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和参保人员基础资料录入软盘并随附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退休人员退休证复印件提交医保中心审核、建立个人参保档案。医保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核对、建档工作,并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返还用人单位核对。
(4)经用人单位核对的参保人员花名册盖章后送医保中心校对订正并制作《医疗保险卡》,同时缴纳医保卡工本费。医保中心在收核对参保人员花名册和医保卡工本费的20个工作日完成医保卡制作,用人单位凭医保卡工本费收据、及单位介绍信到医保中心领取医保卡。
(5)职工《医疗保险卡》从医保中心提交给用人单位的次月1日启用。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医保卡发给职工。
(6)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后按本单位参保登记人数一次性缴纳医保卡成本费和当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参保登记后按本单位参保登记人数一次性缴纳医保卡成本费和当年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二)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范围
(1)用人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
(2)用人单位银行帐户变更;
(3)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情况变更。
2、办理变更登记时间
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及其职工参保情况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医保中心受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5日。用人单位变更申请在医保中心受理的的次月生效。其中需要转移和继承个人帐户的,5个工作日办结。
用人单位在职人员转为退休人员,应于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到医保中心办理在职转退休变更手续,从医保中心受理其在职转退休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上级有关部门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银行帐户变更或地址变更应提供单位公函或证明;
(3)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情况变更应提供下列资料:
A、用人单位新增在职人员应提供新增人员的调动(录用)行政介绍信或劳动合同和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等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B、用人单位减少在职人员应提供人员调动行政介绍信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和人员核减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C、用人单位在职人员转为退休人员应提供人事部门或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退休审批件;
D、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死亡,应提供死亡(火化证或户口注销等)证明。死亡人员个人帐户资金有余额的,应提供其合法继承人相关证明(相关证明可由参保单位提供,证明内容应包含: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医保卡个人帐户余额的合法继承人等)和继承人农行储蓄卡卡号(103或955开头,被继承人医保卡个人帐户余额将直接划入其储蓄帐户)。
4、变更登记程序
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在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基金征缴窗口"办理变更登记。用人单位申报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需填写《福州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提供的参保资料齐全的,医保中心即时予以受理。
(1)用人单位新增在职人员属未参保人员,需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一份并附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彩照1张。
(2)用人单位新增在职的人员原在本地区其他用人单位已参保(持有福州市医保卡)的,在填写《福州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增加变动申报表》时,应注明其为"调动"(其原医保卡可继续使用)。
(3)用人单位减少参保人员,在填写《福州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增加变动申报表》时,应注明减少原因。
A、参保人员调往非统筹地区,还需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转移表》。
B、参保人员死亡核减,个人帐户有余额的,还需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继承表》,办理注销参保登记。
(4)用人单位在职人员转为退休,在填写《福州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时,应注明其为"在职转退休"。其中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填报《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审批表》。医保中心受理后,直接核减在职人员,增加退休人员。
(5)用人单位申报参保在职人员增加后,按本单位新增人数一次性缴纳医保卡成本费(按办卡人数)和当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申报参保人员增加后,按本单位新增人数一次性缴纳医保卡成本费(按办卡人数)和当年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三)缴费申报
1、缴费基数的核定
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的同时,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缴费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为准:
(1)机关单位职工工资额的构成: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警衔津贴、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福州地区补贴、考勤奖及行业性津(补)贴等。
(2)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福州地区补贴、考勤奖及行业性津(补)贴等。
(3)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包括计时工资(含计时标准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4)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工资额难以确定的职工,以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时间另行通知。
2、缴费标准和缴费办法
(1)按照《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榕政综[2000]364号)参保的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以其月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按照《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榕政综[2001]363号)参保的用人单位每月按其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5%、退休人员每人53元的合计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用人单位在参保登记时,应与医保中心签定协议,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缴纳各项医疗保险费。
(4)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变动,在医保中心受理其增减变动手续的次月起按变动后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缴费时限
(1)用人单位应于每月初5日前在提供给医保中心特约委托收款的帐户中备足应缴各项医疗保险费款。如因帐户余额不足等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基金收缴不到位的,按欠费处理。
(2)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医保中心应在其欠费次月5日前发给《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其欠费次月20日起,暂停其职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保卡被冻结)。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交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欠缴期间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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